RCEP: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篇

RCEP: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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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篇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II):电子商务篇&中小企业篇

 

概述

 

1990年代新数字经济与新信息通信技术和全球价值链的发展有着内在紧密联系,并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两者似乎都增加了贸易包容性,有利于中小微型企业及发展中国家参与贸易。全球经济随着隔离措施的实施逐步增加虚拟性,新冠疫情加强了数字经济和数字平台的角色。中小微型企业也能够在国内和国际电子商务中获得增长,特别是在中小微型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专业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互联网使得中小微型企业更容易找到和瞄准商机,小型企业也得以有能力出口他们的产品。在联合国贸易局关于新冠疫情对线上零售业影响的初步评估报告中,线上零售额如今占据中国、韩国和英国零售额的近四分之一。线上购物的价值在近年稳定增加,估计2019年达到26.7万亿美元,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30%。

一些评论员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协定(“《协定》”)描述为现代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原因之一是它包含了对某些缔约方来说许多是新领域的章节,《协定》有效地将它们与近期缔约方在不同情形下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进行最佳实践结合,这被称为“意大利面碗”。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都包含在上述新的章节中,还有竞争政策、政府采购和经济技术合作。本文旨在分析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章节,这也是我们发表的RCEP框架介绍系列文章的第三篇。如您需要获得本文未涵盖的《协定》所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或更多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电子商务篇

 

原则和目标

 

缔约方认识到电子商务在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在线交易的机会和提高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本章的目标旨在建立框架以促进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和信心,以及缔约方之间和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使用。

 

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

 

在为使用电子商务创造一个信任和信心的有利环境的问题上,本章规定缔约方有义务采取或维持一个管理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以避免任何不必要的监管负担。前述的法律框架包含以下义务:

 

线上消费者保护 缔约方有义务采取和维持法律法规以保护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行为的损害或潜在损害,并且缔约方还应当发布电子商务用户的消费者保护信息,包括“(a)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以及(b)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该条款进一步强调了缔约方与负责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相关活动中的主管部门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线上个人信息保护 12.8.1 条规定缔约方有义务采取和维持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法律框架。本条的脚注做了进一步阐明,通过采取和维持(a)全面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b)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部门法律法规,(c)确保执行企业法人承担的与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等构成缔约方遵守第12.8条规定的义务。

缔约方还被进一步规定在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时,应当考虑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国际标准、原则、指南和准则。第12.8.3条规定缔约方应当公布其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如何寻求救济;以及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第12.8.4条规定缔约方应该鼓励法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公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第12.9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对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垃圾邮件)采取和维护措施,要求此类信息的提供者为(ⅰ)接收人阻止接收此类信息的能力提供便利;(ⅱ)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获得接收人对于接收此类信息的同意;或者(ⅲ)将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该条进一步规定缔约方还有义务就不遵守前述措施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的提供者,提供相关追索权并努力在适当的情况下就解决此事进行合作。

  

海关关税,透明度和网络安全:第12.11条根据2017年12月13日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关于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部长决定(WT/MIN(17)/65),规定缔约方应维持其目前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

 

就确保透明度的问题上,缔约方应当尽快公布或在互联网上公开与电子商务章节实施相关或影响该章节实施的一般适用的所有相关措施,并且缔约方应当尽快答复另一缔约方关于前述措施的特定信息。

 

在网络安全方面,缔约方重申负责计算机安全事件应对的各自主管部门通过交流最佳实践进行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利用现有的合作机制与网络安全相关的事项开展合作。

 

贸易便利化和跨境电子商务的促进

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缔约方有义务考虑包括世界海关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商定的方法,致力于实施旨在使用无纸化贸易的倡议,并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以增强对贸易管理文件电子版本的接受度。缔约方进一步同意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努力使电子形式的贸易管理文件可公开获得。

在跨境电子商务促进问题上,数据流转和数据定位方面的规定取得重大突破,缔约双方同意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的投资人(“被涵盖的人”)使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计算设施或者将设施置于该缔约方领土之内,作为该涵盖的人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或“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然而,这两条规定因为国家安全理由允许成员国采取“缔约方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任何措施,其他缔约方不得对此类措施提出异议”而失色。此外,如果缔约方“认为是实现其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的措施,只要该措施不以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贸易限制的方式适用”亦被视为并未违反本条之业务

本章节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缔约方之间建立一个名为“电子商务对话”的论坛,以讨论合作、当前和新兴议题、以及其他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事项,例如“反竞争实践、线上争端解决和电子商务相关技能促进,包括专业人员的跨境临时流动”。这类对话有望在未来帮助缩小在金融服务中的数据流动和数据定位、源代码和数字产品处理的例外范围。

 

中小企业篇

 

本章要求缔约方在线共享RCEP的信息,并包括可公开访问关于中小企业相关的其他信息的链接,例如本《协定》全文,缔约方认为与中小企业有关的贸易和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对有兴趣从本《协定》提供的机会中获益的中小企业有用的其他与商业相关的信息。这些规定将确保企业能够很好地获取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他们做出管理和发展业务的最佳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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