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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概览
由于其相对较大的市场规模和成熟度,美国资本市场几十年来一直是企业通过公开上市寻求资金的首选。在全球最大的五家证券交易所中,截至 2021 年 6 月,纽约证券交易所(排名第一)和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排名第二)的总市值分别为 25.3 万亿美元和 22.1万亿美元,是全球第三大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3 倍,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1年 6 月的总市值为 7.6 万亿美元。排名第四的是香港证券交易所,总市值 6.8 万亿美元。
2021 年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数量猛增,超过1,000 家公司在美股上市。其中,275 家公司通过传统IPO 融资1 亿美元以上。2020 年SPAC 的繁盛持续到 2021 年第一季度,但由于市场力量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审查更严格,它在第二季度开始显着放缓。就中国公司而言,2021 年一共有 40 家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上市(不包括SPAC 和场外市场OTC),其中 27 家在纳斯达克上市,13 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 40 家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 141.6 亿美元(19 家公司募集资金 1000-5000 万美元,10 家公司募集资金在 1-5 亿美元之间,4 家公司募集资金在 5000 万美元至 1 亿美元之间,3 家公司募集资金在 5 亿美元至 10 亿美元之间。这 40 家公司的平均市值为 19.77 亿美元)。
纳斯达克交易所简介
纳斯达克是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表的缩写,是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拥有和运营的电子证券交易机构。 纳斯达克市场分为 3 个不同板块,即: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这三个板块的财务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的要求不同,但对公司治理标准的要求是相同的。
在纳斯达克上市有许多优势,其中包括:
上市要求
三个板块各自的上市要求如下: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财务标准:公司必须满足以下四项财务标准中至少一项的所有标准。 |
财务要求 | 标准1:收入标准 | 标准 2: 市值+现金流标准 | 标准3: 市值+收 益标准
| 标准 4: 资产和股权标准 |
税前收入(缴纳所得税之前基于持续经营而产生的收入) | 前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 1100 万美元,且每年税前收入为正;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每年≥ 220 万美元 | - | - | - |
现金流 | - | 前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 2750 万美元, 且每年现金流为正 | - | - |
公司市值 | - | 前 12 个月平均≥ 5.5 亿美元 | 前 12 个月平均≥ 8.5 亿美元 | 1.6 亿美元 |
收益 | - | 前一个会计年度≥ 1.1 亿美元 | 前一个会计年度≥ 9000 万美元 | - |
总资产 | - | - | - | 8000 万美元 |
股东权益 | - | - | - | 5500 万美元 |
发行价 | 4 美元
| 4 美元 | 4 美元 | 4 美元 |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流动性标准: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所有适用的流动性要求标准。 |
流动性标准 | IPO 和剥离公司 | 成熟公司:目前存在普通股或类似交易的 |
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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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非受限制的整股股东数量450 以上 |
非受限制的整股股东数量或股东总数 或 股东总数和过去 12 个月平均每月的交易量 | 非受限制的整股股东数量 450 以上 或 股东总数 2,200 以上 | 非受限制的整股股东数量 450 以上或 股东总数 2,200 以上或 股东总数 550 以上,且过去 12 个月 平均每月的交易量为 110 万以上 | 或 股东总数 2,200 以上 或 股东总数 550 以 上,且过去 12 个月平均每月的交易量为 110 万以上 |
公众持股股份数 | 1,250,000 | 1,250,000 | 1,250,000 |
公众持股市值 |
| 1 亿 1000 万美元 |
|
或 公众持股市值与股东权益 | 4500 万美元 | 或 公众持股市值 1 亿美元以上,且股东权 益 1 亿 1000 万美元以上 | 4500 美元 |
做市商 | 必须有 4 个做市商,但如果公司满足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条件的收入标准 或权益标准,则可以是 3 个做市商。 |
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财务和流动性标准:公司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标准中至少一项的所有标准。 |
上市要求 | 收入标准 | 权益标准 | 市值标准 | 总资产/总收益标准 |
缴纳所得税前基于持续经营而产生的收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 | 100 万 美元 | - | - | - |
股东权益 | 1500 万 美元 | 3000 万 美元 | - | - |
上市证券市值 | - | - | 7500 万美元 | - |
总资产和总收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 | - | - | - | 7500 万美元总资 产和 7500 万美元总收益 |
公众持股数 | 1100 万 | 1100 万 | 1100 万 | 1100 万 |
公众持股股票市值 | 800 万 美元 | 1800 万 美元 | 2000 万美元 | 2000 万美元 |
发行价 | 4 美元 | 4 美元 | 4 美元 | 4 美元 |
非受限制的整股股东数量 | 400 | 400 | 400 | 400 |
做市商 | 3 | 3 | 4 | 4 |
运营历史 | - | 2 年 | - | - |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上市要求 | 权益标准 | 已发行证券市值标准 | 净收入标准 |
股东权益 | 500 万美元 | 400 万美元 | 400 万美元 |
公众持股股票市值 | 1500 万美元 | 1500 万美元 | 500 万美元 |
经营历史 | 2 年 | - | - |
上市证券市值 | - | 5000 万美元 | - |
基于持续经营而产生的净收 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 | - | - | 75 万美元 |
公众持股数 | 100 万 | 100 万 | 100 万 |
非受限制的整股股东数量 | 300 | 300 | 300 |
做市商 | 3 | 3 | 3 |
发行价或收盘价 | 4 美元或 3 美元 | 4 美元或 2 美元 | 4 美元或 3 美元 |
收盘价的替代要求 | 符合收盘价替代方案的资格,公司必须具备: (1) 三年平均收入 600 万美元,或 (2)有形净资产500 万美元,或(3)有形净资产200 万美元和 3 年经营历史。 |
公司治理要求*
公司治理要求载于上市规则 5600,总的来说这些要求包括:
(1) 董事会和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要求独立董事占多数;
公司必须有一个审计委员会,仅由独立董事组成,这些独立董事也必需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10A-3 条(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的要求,并且能够阅读和理解基本财务报表。委员会必须至少有三名成员,其中一名成员必须具有金融行业的丰富经验;
公司须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且成员不少于两名。上市规则5605(d)(2)(A) 包括对委员会成员额外要求的独立性测试(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对于该董事在履行薪酬委员会成员职责方面独立于管理层的能力至关重要)。薪酬委员会必须决定或建议全体董事会决定首席执行官和所有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独立董事必须选择或推荐董事候选人。
(2) 行为准则
(3) 年度会议
公司必须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年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须为所有股东大会征集代理人;
对任何普通股股票持有人召开的会议,有投票权的人数必须超过 33%,即最低1/3 的法定投票权;
公司发行某些证券需要获得股东批准,包括:
- 发行量相当于交易前已发行股份 20%或以上的收购,或当关联方在收购目标中拥有 5%或以上权益时,发行量相当于交易前已发行股份的 5%或以上
- 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发行
- 股权补贴
- 以低于账面价值或市场价值的价格发行相当于 交易前已发行股份 20% 或以上的私募
(4) 其他治理要求
*注意:除了以上的上市规则规定的治理要求外,美国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他要求。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这些法定要求,请与我们联系。
中国发行人特有的问题
(A)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 法案)
自 2022 年 1 月 10 日起生效的《HFCA 法案》修正案对即将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经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简言之,新修订针对其审计师不受 PCAOB(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检查的发行人。HFCA 法案下的新修订涉及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第 104 条,该条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识别每个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涵盖发行人”,其中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并且 PCAOB 已确定, 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更具体地说是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它无法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SEC 将在注册人连续三年被最终确定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后,尽快对其实施初始交易禁令。如果该发行人再次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对其实施至少五年的后续交易禁令。
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必须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
在提交表格(即表格 8-K 或 6-K(如适用))所涵盖的期间内,
导致发行人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发行人在其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所拥有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比;
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是否在发行人中有经济利益;
发行人董事会或发行人经营实体的每名中国共产党官员的姓名;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或同类组织文件)是否包含中国共产党(CCP)的任何章程,包括任何此类章程的文本。
(B) 中国发行人的披露注意事项
在准备登记声明和招股说明书时,中国发行人应考虑披露以下中国发行人特有的问题/风险,需要披露的问题包括:
披露PCAOB 检查其在中国和香港的外部审计公司审计工
作的局限性,特别是SEC和PCAOB 等监管机构在获取审
计工作底稿方面可能存在的困难等;
披露中国法律对美国监管机构(包括 SEC、PCAOB、司法部)进行调查和提起诉讼的能力的限制,包括《中国证券法》第 177 条禁止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信息;
VIE 架构相关风险的披露,例如VIE架构在中国法律下合法性的不确定性;VIE架构可能不如在中国设立控制实体的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持有VIE股权的自然人违反协议等条款,可能会危及VIE的控制权和应收资金;
披露与中国监管环境相关的风险,包括与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的风险,这可能导致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不一致和不可预测。*
*具体参见 2020年 11 月 2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金融部发布的 CF 披露指南(中国发行人的披露注意事项)。
根据我们过去经验,上述问题若在注册声明和首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未被披露, 务必导致SEC 的反馈问题。因此,为避免 SEC 因此提出反馈问题的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建议发行人的中国律师在其法律意见中主动处理上述问题,并在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中预先披露。
此外,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近期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数据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适用于发行人(尤其是业务涉及数据收集和使用的发行人)以及不合规的风险。
中国政府强制执行的事项
(A) 中国网络安全法的审查
根据新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15 日起生效),业务涉及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的中国内地发行人在境外上市(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拥有超过100 万用户数据库的,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办公室”)披露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的相关情况,以供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将在收到意向发行人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确认该意向发行人是否会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如果办公室决定对发行人进行安全审查,该办公室将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向拟进行初步审查的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件复杂,可延长 15 日)。审查的结论和建议应当转发有关政府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有关政府单位和部门应当自收到办公室的结论和建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各自的意见。如果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专项审查。专项审查应当在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复杂的可以延期。请注意,上述时间不包括审查机构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时间。
因此,建议发行人在首次提交登记声明的预定日期前至少3
个月开始申报程序。
(B)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颁布)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目前处于咨询阶段),证券发行人或境外公开上市主体须自首次向境外有关部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作备案:
- 备案报告及有关承诺;
- 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如适用);
- 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用);
- 境内法律意见书;
- 招股说明书。
如前所述,《办法》目前处于咨询阶段。 因此,一旦《办法》最终生效,请与我们联系以获取最新信息。
我们的联合上市咨询服务
- 对业务、会计和税务等进行尽职调查
- 协助您制定中长期发展和商业计划
- 协助您制定重组计划
- 制定IPO 实施计划并设定里程碑日期
- 挑选已上市的类似公司进行比较研究和分析
- 协助您准备适当的会计记录,为 IPO 审计做好准备
- 协助您制定合适的公司治理和合规政策
- 协助您选择外国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承销商和独立专业机构
- 协助您完成经审计的账目
- 协助您准备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
- 安排审计师在签署首次公开招股申请前向相关交易所发出安慰信函
- 与相关交易所协调注册声明的生效时间及其他事宜
- 与专业公司合作,回答监管机构对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的意见
- 协助您寻找基石/其他投资者和路演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代表您担任与上市申请相关的中国法律顾问。
我们的服务包括:
- 为贵司制定海外上市的离岸架构提供建议和协助
- 就网络安全审查相关事宜提供建议和协助(如有必要)
- 对贵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以便上市
- 协助贵司就与上市有关的法律事宜回答有关当局的意见
- 协助贵司向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