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期-2022年4月理德资讯
发布日期: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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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第五十六期-2022年4月理德资讯


期 目 录


近期热点


情防控下法律热点问题


新法速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热点条款简要解读





【近期热点】


疫情防控下法律热点问题


(1)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时负有哪些义务?

答: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消息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 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答:原则上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支持该撤销请求。(消息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3) 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消息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法速递】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热点条款简要解读


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共29条,分别针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一般条款、混淆条款、虚假宣传条款、商业诋毁条款、互联网条款、法律责任、管辖法院、《反法》新旧法衔接等作出规定。对该解释热点条款作如下简析:

一、 明确了一般条款的适用。解释第一至第三条针对反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作出规

定,明确了法院适用反法第2条的限制条件,重申“只有反法第二章特别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行为才能适用一般条款予以规制”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明确反法第二条的兜底性质。

二、 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竞合时只能择一保护。当侵权行为同

时满足“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三个条件时,法院只能选择在反法和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择一适用。

三、 明确“竞争关系”和“商业道德”的认定。解释对于竞争关系,采用了非常宽

泛的界定方式,潜在的竞争关系也被解释界定为竞争关系,即“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解释强调反法意义层面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的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四、 对反法“仿冒混淆条款”作进一步解释和扩充。解释第四条将“有一定市场知

名度”和“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作为界定“有一定影响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参照商标法规定,细化和明确禁注商标不得作为商业标识保护、标识显著性的认定理念等内容。

五、 解释第十四条及十五条明确“销售行为”和“帮助行为”规则范围,明确销售

商纳入混淆条款规制以及“故意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六、 解释还对“虚假宣传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列举,对

“商业诋毁”受损方的举证责任,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传播方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互联网条款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但对互联网条款进行了细化。

七、 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定赔偿提供了明确依据,且对法院管辖进行补充,明确排

除以“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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