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期-2022年5月理德资讯
发布日期:
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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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期-2022年5月理德资讯

期 目 录

l近期热点 

2022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修订中


l新法速递

上海公证协会公布《关于为企业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公证及相关涉复工复产公证的通知》




近期热点

2022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修订中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家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 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现行《鼓励外商 投资产业目录》是 2020 年版。

根据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 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部署,2021 11 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 委会同商务部在广泛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商协会、企业意 见基础上,形成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征求 意见稿)》。 

本次修订总体考虑是条目上“总量增加、结构优化”。《鼓励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征求意见稿)》与 2020 年版相 比,增加了 238 条,修改了 114 (主要是扩展原条目涵盖领域), 删除了 38 条。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 目录)增加了 50 条,修改了 62 条,删除了 14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 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增加了 188 条,修改 了52 条,删除了 24 条。

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全国目录新 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条目。二是持续鼓励外资 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或扩展专业设计、技术服务与 开发等条目。三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中西部 目录根据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优势和招商引资需要,新增或 扩展了有关条目。




【新法速递】

上海公证协会公布《关于为企业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公证及相关涉复工复产公证的通知》

近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海企业特别是进出口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包括贸易合同在内的合同。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合法权益,助力企业依法减免违约责任,上海公证行业可为企业提供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公证以及相关涉复工复产公证服务。

各公证机构在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公证时,需要结合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具体分析当地防控措施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来判断,企业需提供佐证材料。

企业办理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的公证需要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2、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如贸易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3、相关政府、机构出具、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

4、清楚表述合同无法履行与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之间逻辑关系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5、与出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

对于申请办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公证以及其他相关涉复工复产公证,企业可通过上海各公证机构咨询电话、微信公众号、公证机构线上办证小程序以及其他公示的线上方式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目前,上海市大部分的公证机构处于封控管理的状态,如企业有申办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公证以及相关复工复产证明公证的需求,公证机构将根据不同企业需求,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具电子版公证书,并且待公证机构恢复窗口服务后,联系企业前来领取公证书正本;如无法出具电子版公证书的,企业可先提供有关材料,在公证机构恢复对外服务后,第一时间联系企业前往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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