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期-2020年4月理德资讯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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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期-2020年4月理德资讯



  • 近期热点

上海发布24条外资新政 激励更多外商投资落沪


  • 新法速递 

市场监管总局就《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


  • 律所动态

理徳律师事务所携手中瀚石林、新加坡企业中心推出系列公益课程


【近期热点】


上海发布24条外资新政 激励更多外商投资落沪



4月10日,上海出台并实施《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从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强化外商投资保护等四个方面发布24条措施。

去年10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从扩大开放、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投资保护四个方面提出了20条意见,即“国发20条”。《若干措施》的出台既是上海贯彻落实“国发20条”的实际举措,也是对“国发20条”相关政策的细化和具体化。

“国发20条”的基础上,上海“24条”重点增加对投资促进活动、外资项目、招商平台、人才等的支持,建立了招商引资奖励激励机制。主要举措包括:举办上海城市推介大会,支持各区对“投资上海”为主题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予以资金支持。支持各区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各区对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按照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各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的人才引进。支持各区组织团组出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国发20条”中,提出了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等措施。主要举措包括: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推进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探索实施外国人才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权下放至更多的区。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三证合一”。

“国发20条”涉及深化对外开放的内容,在上海稳外资“24条”当中,得到了全面落实。主要举措包括:落实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争取项目率先落地。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等。

上海稳外资“24条”进一步强调了“国发20条”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规范政府监管等外国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制度安排,重申内外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上海稳外资“24条”固化上海市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主要举措包括:及时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加快推进本市外资地方立法进程。完善政企合作圆桌会议、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等制度。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和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发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等。


【新法速递】


市场监管总局就《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该办法取得的授权保留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间因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未能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认的,该被授权局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征求意见稿提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一律不得开展或变向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超越被授权范围、擅自转授权或委托不具备授权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拒不接受授权局指导或执行授权局规定、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以做出如下处理: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通报批评;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2020年4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表示将更好发挥反垄断监管职能,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公告》指出,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网站公众留言等多种方式,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相关的反垄断业务咨询、豁免申请和投诉举报。通过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企业保持高频互动,及时沟通解决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特殊时期特殊办理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提高了案件受理和审查效率,而且确保了案件审查工作不受疫情防控影响,同时也降低了企业从事市场并购交易的制度性成本。

《公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重点查处口罩、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以及与其他民生密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以及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公告》还提出,对于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合作协议,在其符合有利于技术进步、增进效率、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条件的情况下总局可对协议进行豁免,这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合法行为,并且也符合当下公共政策要求,有利于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支持促进了复工复产。


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


2020年4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这是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4月起,证监会将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设立或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申请。在此之前,期货公司外资股比的限制已经取消。

在此之前,合资券商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为49%,外资无法获得控股权也导致了很多合资券商遭遇了内外的多重不适,鲜有经营突出的合资券商出现。破局点发生在2018年,当年证监会颁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合资券商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随后资本市场对外资开放的脚步再次加快。证监会决定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也为外资进入国内券商行业提供了更大的方便。


【律所动态】


理徳律师事务所携手中瀚石林、新加坡企业中心推出系列公益课程


本所联名中瀚石林、新加坡企业中心推出助力新加坡企业共渡疫情之系列公益课程。2020年4月23日,首场公益课程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本所管理合伙人何丽娟律师、中瀚石林企业咨询部门经理及高级顾问Jam Yang就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外商投资法》,共同为企业高管、财务、人事等提供相关法律解析,以专业视角提供全面政策指引。

本所何丽娟律师为大家讲授的主题是企业如何借力新法调整公司结构、保护股东权益。课程主要分为五大内容。首先,何律师介绍了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其重要变化。有关的重大变化有:引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制度;外资设立企业及其运营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反垄断法;重塑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引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之后,何律师分别介绍了负面清单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这五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随后,何律师提及《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监管体系也发生了变化。其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业务。接着,何律师重点讲解了《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过渡性规定和调整方式,以及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最后,何律师就疫情下的公司治理提出法律服务的专业建议,表示理德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新加坡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共渡疫情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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