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期-2020年3月理德资讯
发布日期:
2020-03-26

浏览次数:

365

第三十九期-2020年3月理德资讯




  • 近期热点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有序复工复产,推进多部法律修订

  • 新法速递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版)正式发布

  • 律所动态

律所全体人员安全到岗,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近期热点】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有序复工复产,推进多部法律修订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0203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介绍了有关参与疫情防控和服务复工复产有关情况。

疫情发生以来,应急管理部立即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把疫情防控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相结合,努力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在全国组织了2万多个安全指导组,紧盯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整改了16.8万处问题隐患。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尚勇在发布会上透露:最近,我国将启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计划,重点分为两个专题九个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同时,还要推动修订出台新的《安全生产法》,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提请审议,而且今年还要修订《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是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

另外,消防救援队伍在积极承担涉疫救援救助任务、主动服务防疫重点单位场所的同时,还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工作,出台了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复工复产消防安全服务“六项措施”。


【新法速递】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新情况做了进一步明确,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问答》明确了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第二,《问答》明确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对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可视情办理审限中止、延长手续。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视情延期审理。

第四,疫情防控期间,如需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第五,经查证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认定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相关履行期限可适当顺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版)正式发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修订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已于近日正式获批发布,实施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并替代GB/T 35273-2017版本国标。标准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0)归口。相对于2017版标准,2020版标准进行了针对性修订。

(1) 加强标准指导实践

2020版标准明确了数据安全责任人相关要求,规范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应工作职责;规定了定向推送相关要求以及用户可以撤回的权利;提出了平台第三方接入责任相关要求,对第三方接入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细化。

(2) 支撑APP安全认证

规范每条要求的检测评估点,便于认证工作根据标准要求逐条开展;对APP中涉及的核心功能、必要信息、必要权限等方面进行展开描述,提出清晰的要求并形成评估点,在标准条款中以APP为例进行解释说明,增强其指导性。

修订后的标准,将进一步使标准契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标准指导实践的适用性,帮助提升行业和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推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技术产品、咨询服务等方面产业化进一步发展,为我国信息化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律所动态】

律所全体人员安全到岗,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庚子年初,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实行在家办公制度。随着疫情的好转,本所在积极做好疫情期间复工防控工作的同时,于20203月16日全体人员全部复岗办公。

复工后,律所各位律师积极学习疫情期间相继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学习和吸纳新鲜的知识,帮助我们的客户解决在疫情期间可能遭遇的法律困境。2020,我们蓄力前行!


关于理德

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为客户提供完善及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我们凭借专业的技能以及对业务深入的理解,为海内外客户提供一整套完善的增值法律服务方案,帮助客户实现商业目标。

我们有着一支优秀的法律团队,时刻关注客户的需求,务实妥善地为客户提供实际的解决方案,同时为客户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开拓性的专业建议。我们竭力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服务,并以能够与客户建立友好、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荣。

通过我们的国际合作伙伴在美国纽约、洛杉矶等 20 余个城市、新加坡、台湾、缅甸、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墨西哥、伦敦、阿曼等地设有的办公室,为中国企业在亚洲、美国、中东、拉丁美洲、英国及其他国家开展业务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