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期-2020年2月理德资讯
发布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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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期-2020年2月理德资讯



  • 近期热点

   解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 新法速递

   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出台新政应对疫情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中方对美部分商品的加征税率予以减半



【近期热点】

解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的防控成为了万众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医护工作、群众表现出来了空前的团结和决心,抵抗病毒蔓延。各省市陆续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最高等级)。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特殊战斗中,法律也不能缺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二、囤积口罩、消毒用品,哄抬物价行为必受到法律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该条法律为某些图谋不轨的不良商家敲响了警钟,为大家能够买到预防病毒的口罩和消毒用品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四、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五、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六、散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谣言,要负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消息来源于人民网)


新法速递】

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出台新政应对疫情

自疫情出现以来,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陆续出台各项政策积极应对,为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在资本市场层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等部委、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先后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简称“《证监会疫情防控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简称“《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简称“《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简称“《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等文件中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和保障举措。

首先,考虑到审计等相关工作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对上市公司年报、一季报、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安排进行了明确。例如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其次,《证监会疫情防控通知》明确指出疫情期间应当保障资本市场各项服务的正常进行。据此,在疫情防控期间,证监会、交易所仍正常受理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在内的相关业务申请,有需要的企业可正常提交申请、推进相关安排。

同时,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的需要,证监会、交易所提出了一系列非现场方式办理业务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证监会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2)在科创板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上交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上交所科创板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3)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应以电子化形式(上交所)或邮寄方式(深交所)报送,且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改为通过邮寄方式签署上市协议;(4)就债券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原需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可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先行发送,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等。

最后,为减轻疫情对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影响,《五部委疫情防控通知》、《上交所疫情防控通知》、《深交所疫情防控通知》对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的办理期限作出相应调整安排。例如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延期发行。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2020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石家庄等50个城市(地区)及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本次扩大试点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从37个城市扩大至海南全岛和其他86个城市(地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扩大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试点范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为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因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准、注册或备案要求,进一步简化了程序。

跨境电子商务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分为一般进出口、零售进出口。在零售进口方面,进一步分为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网购保税进口A。相较而言,网购保税进口可在经批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内存放货物后再零售给境内消费者,且按个人自用物品进行监管,监管要求更少,更为便利。



中方对美部分商品的加征税率予以减半

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达成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随后美方发布公告,自2020年2月14日起,已于2019年9月1日起加征15%关税的12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由15%调整为7.5%,下调比例为1/2。作为对应举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低了部分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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