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期-2019年12月理德资讯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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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期-2019年12月理德资讯

   


近期热点


全国自贸试验区将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新法速递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法典草案即将亮相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




【近期热点】


全国自贸试验区将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从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同时,强调“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并加强公正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寓管理于服务中。“证照分离”是营商环境改革重要一环,关系市场开放的有效性;自贸试验区具备制度创新空间和压力测试条件,能够支撑开展全覆盖试点。


获得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审批是企业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二者也就是常说的“照”与“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企业登记注册的时间大幅缩短。因此,获得经营许可审批的效率也必须跟上,否则就会出现“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如果在“准营”环节“卡壳”,容易导致企业成立后无法有效开展完整业务,影响企业成长发展,因此成为改革重点。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正是为破解上述问题——它的思路是将经营许可按取消、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和优化服务4种方式分类改革。近年国家推进此项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已经于2018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而此次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范围:从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进一步说,中央层面设定的全部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等13项审批,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8项审批改为备案,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60项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其余审批采取网上办理等优化服务措施。并且,上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定期调整并公开。



     这意味着,自贸试验区将更全面推进这项改革。这是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接轨国际,更体现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从烦苛管制不断迈向简约治理,进一步释放市场作用和市场主体价值。


自贸试验区再次在制度创新中扮演关键角色。目前,我国已有12个自贸试验区,贯穿东中西部,并且按中央和国家有关部署,我国还准备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我国自贸试验区无论是在区域分布、产业门类及综合性上,都具备足够的多元化和丰富性,能够支撑起“证照分离”的全覆盖试点。为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涉及法律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按过去改革实践经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成熟后,2020年下半年也将向全国复制推广。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为确保法律衔接顺畅,做好外商投资管理,便利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目前,征求意见稿共5章34条,对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信息共享、公示与更正,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来看,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初始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购交易基本信息(不涉及并购交易的除外)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涉及注销企业的,应当于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注销报告。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自下一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信息、企业资产负债信息、企业境内投资和分支机构信息、企业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以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如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变更报告;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提交变更报告。  




完整民法典草案即将亮相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于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在此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民法典草案将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照工作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提请明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第二编物权编,主要是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完善流押、流质的有关规定;第三编合同编,主要是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完善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第四编人格权编,主要完善性骚扰有关规定,完善隐私的定义;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主要是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第六编继承编,主要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主要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经过修订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首次确立了“双罚制”,除了处罚违法企业外,还规定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处罚。


《条例》强调了四个“最严”,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最严格监管和最严谨标准。条例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同时,最严谨标准(即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除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需要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也是首次被正式写进法律条款,这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因此,此次立法在强调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和制定了营养方面的一些要求。另外,《条例》首次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进口食品流入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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