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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新法速递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修改
律所动态
理德律师事务所何丽娟律师受邀参加马来西亚投资招商推介会
【近期热点】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商务部、发改委起草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正式对外征求各界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外商投资法》进行了许多细化和补充。《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以及进一步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快速协调保护体制、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机制、“五年过渡期”等。由于该意见稿在企业经营、审核与备案方面初步建立了外资与内资一致性的待遇,同时规定了外商投资参与中国居民个人或企业返程投资方面的负面清单审核制度,相关的外资风险投资企业和VIE架构企业以及不少中介方异常关注该《征求意见稿》的实施。
例如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这意味着,在满足‘全资控制’和‘国务院批准’两个条件下,中国自然人、法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境外设立企业并返程投资的,可以不受负面清单的限制。
重塑外商投资管理体系被认为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征求意见稿》在《外商投资法》第七条的基础上,重新划分了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其他部门在新外商投资法时代下的职责原则:项目核准备案的职能交给了发改委,企业注册设立职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务部门不再参与项目审核以及企业设立,而是专注于监管职能,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监督者。备案制度的取消,意味着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一样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这是从流程上真正实现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侧重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保障了内外资企业有关制度和规则的统一,以促进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更顺利、更平等、更公开、更透明的方式在中国进行经营,使得外资企业能够在平等的商业环境和法律环境下,通过公平竞争的机制谋求发展。
【新法速递】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公布
11月8日,上海市司法局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平行论坛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正式发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可向上海司法局提出申请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登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3大条件,一是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二是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三是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业务机构的设立、变更以及注销登记信息,上海市司法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业务机构可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上海市司法局鼓励、支持业务机构与本市仲裁机构开展交流和合作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修改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决策部署。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最大的修改是取消之前“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以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并且允许境外保险集团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并且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是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而制定。
此次对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有四个方面的修改,分别是:1.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2.放宽外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的业务。并且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并且将原来吸收定期存款的金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人民币。3.放宽了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资格的要求。并且也放宽了外国银行在华设立机构的条件限制。4.放宽了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的比例的要求,将原来“营运资金的30%”的比例修改为“持有一定的比例”。
【律所动态】
理德律师事务所何丽娟律师受邀参加马来西亚投资招商推介会
11月11日下午,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何丽娟律师受邀参加由⽆锡市惠⼭区商务局主办的“马来西亚柔佛州经贸合作恳谈会”。该会议旨在鼓励无锡企业对马来西亚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进行投资,加强中国和马来西亚双边关系的友好发展和双边经贸合作的逐步深化。会议首先由马来西亚国会议员钟少云先⽣致辞。之后,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上海办事处投资主任王统宇先⽣介绍到:最近18年,中国在马来西亚制造项目中的投资达到首位。为吸引投资,马来西亚施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股权结构、收入汇出、雇佣外籍员工。其中国家工业4.0政策的参与者可享受新兴工业地位、投资赋税减免、再投资奖励、免进口税等优惠待遇。
本所何丽娟律师为大家进行了主题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的讲演,就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适用及法律风险做了介绍。何律师提到2014年施行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简化了行政审批,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型管理模式。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手续,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另外,何律师还为企业对外投资提出了如下法律建议:1、全面了解东道国法律,主要是为了对前往该国或地区投资的安全性有一个宏观上的了解。2、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调查重点因目标公司或潜在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异。通常来说,环保、专利、税收、劳动人事等方面隐藏较大风险,因此值得特别注意。3、对交易结构和融资方式进行策划和设计。4、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
之后,ASQ Consulting Group 总裁张载洲先⽣为大家着重介绍了在马来西亚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的条件以及公司注册的程序。最后,AME Development BHD 腾宇集团销售总监助理郑婉霞⼥⼠给大家展现了位于马来西亚伊斯干达经济特区的工业园区【i-park】。在此之后的交流时间,本所何丽娟律师与无锡市惠山区副区长、商务局领导、各方公司代表就外商投资的政策趋势、法律风险进行了更加深入地交流,并建立了联系。
本所紧密跟随国际商业交流不断发展之脉搏,致力于为内资企业“走出去”以及外资企业“走进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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