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上海市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个人的日常学习生活受到波及。上海市理德律师事务所针对疫情中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对疫情下企业和个人的困难与危机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并为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咨询服务。
一、用工政策相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情况及劳动关系特点,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平衡稳定的处理原则和具体规定,理德为客户作咨询解答如下:
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或起诉期间如何认定?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相关仲裁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依法适用有关仲裁时效中止、受影响的期限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正常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可依法适用仲裁、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评: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的,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当事人应当注意及时主张权利。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简评:为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内容与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定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可构成雇主终止合同的理由。
二、不可抗力应用相关
通过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一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为准确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当注意如下几点:首先,不可抗力应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其次,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减轻对方损失的行动,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明。最后,不可抗力的责任减免应当符合公平原则的宗旨,需要当事双方充分沟通协商,争取顺利履行原约定,在无法达成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公平分担责任。
此外,理德还在涉疫情的物业纠纷中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与诉讼支持服务,保障个人客户生活品质,助力企业客户平稳复产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