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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住建部、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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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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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
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
6月21日,住建部、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国家相关部委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是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工作举措,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意义重大。通知中要求各地按照既定的租金减免工作机制,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各类资金,拿出务实管用措施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通知》提出,要加快落实租金减免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消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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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
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2年6月24日,十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反垄断法修正案将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指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既有总括性的规定,比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同时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规定的细化规则,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了专门条款。提请此次审议的二次审议稿拟作五方面修改:
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
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
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
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二审稿总结了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在垄断协议方面:
一是增加了“安全港”的规则,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不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这就是垄断协议的“避风港”规则。“安全港”规则能够给企业的竞争合规提供明确指引,在明确合规边界的同时,能最大限度促进企业的合作发展和协同运营,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市场活力。
二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也就是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不直接参与,自己不订立垄断协议,但是组织别人制定垄断协议,妨碍公平竞争。
三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杨合庆介绍,增加了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同时,增加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规范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修正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杨合庆说。(消息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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